侵犯著作权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2026-09-09深圳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侵犯著作权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侵犯著作权的处罚体系呈阶梯状分布,依据侵权危害程度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这是最基础的救济方式。无论是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只要构成侵权,权利人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额确定。
2. 行政责任:当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私权,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如大规模盗版、扰乱市场秩序)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介入。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权行为,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将触犯《刑法》。此时,侵权人将面临刑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五)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是否需要支付报酬呢?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需要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如教育、新闻传播、录音制作等)而设立的一种特殊机制。其核心特征在于“先使用后付酬”或“依法定条件使用并付酬”。与“合理使用”不同,法定许可并不免除使用者的付费义务,只是免除了使用者事先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程序性义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形下(例如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等),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必须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果使用者未支付报酬,则构成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侵犯著作权并非单纯的民事纠纷,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引发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后果。建议各方主体在创作、传播及使用作品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通过合法授权渠道使用他人作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