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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 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认定

2021-10-21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

  合同的签订有多种,书面合同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也有其他不常见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就是其中一种。那么对于这种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大家也需要有所了解吧。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的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

  1、对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借款人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

  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口头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口头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终止的全部内容。了解了口头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有助于大家对这种形式的合同有更深的理解,从而在需要签订此类合同时有所依据。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认定

  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关于缔约过失的认定,相信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有哪些缔约过失直接损失有哪些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缔约过失怎么认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缔约过失怎么认定

  1、缔约过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缔约过失与违约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而缔约过失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


  2、承担缔约过失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实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


  3、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未尽告知义务。


  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三、缔约过失直接损失有哪些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缔约过失怎么认定的内容,由此可知,缔约过失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承担缔约过失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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