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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怎么办?

2021-09-21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要进行民事活动,是需要遵守该民事活动所规定的原则。原则是用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的,如果要进行合同履行的,需要知道合同履行的相应原则,需要全面履行。那么,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是怎样的呢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当然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按合同履行那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过合同履行也是有原则的。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合同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

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

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如果要履行合同的话,需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为当事人疏忽大意或者实际形势发生了改变而导致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形,那么,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形是如何解决的呢现在,我们一起来了解下我国法律对它的规定。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怎么办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交易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延伸补充:

合同其他内容约定不明时怎么办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怎么办所做的法律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另外,我国合同法第62条还规定了合同其他内容不明时怎么办的具体解决方法,具体内容详见上文。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就合同约定不明的条款有达成合意的,遵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虑,请您及时咨询,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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