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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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保全方式有哪些?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2021-10-21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保全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或者是恶意转移财产,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得到实现,可以对债务人采用的保全方式,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者保全方式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保全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合同保全制度不同于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指担保人自动承担保证且合同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合同保全则是有法律规定产生的两种权利,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实现保全,且债务人并不单单是不履行债务,还包括怠于履行债务的情形。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当合同一方担心对方不当履行合同,而给自己的合同权益带来危害时,允许其采取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中的行使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中的行使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保全措施的相关介绍,包括了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大家鼎力合同后发现不对劲的一定要善于运用这两个合同履行保全措施。还有其他关于合同履行保全措施的问题,可以在网站上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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