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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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2021-10-06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

  吴益辉律师,广州资深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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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合同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知道,最常见的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但是,合同本身有着一种性质——相对性,即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违约是否具有相对性呢如果有,合同违约的相对性是什么呢下面,由的介绍一下吧。

一、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有两层涵义: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二、合同违约的相对性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违反合同的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而不能将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债务人在承担违约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 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3、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综上所述,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那么,作为合同条款一部分的违约也当然具有相对性,因此,合同的违约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违约后的只能由违约当事人承担,不能将转嫁给他人,且违约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这就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黑龙江律师!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

许多朋友们对“代位权”可能不大熟悉,其实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有能力去追债但却不去追债,然后不对自己的债主不还钱,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呢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

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上面的内容中,为大家回答了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的问题。次债务人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是原告。而债务人则是诉讼上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承担除诉讼费外的其它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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